林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4民初1353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林西县。
身份证号码×××
被告:赤峰统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林西县。
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赤峰统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盖群芳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