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统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赵某与胡某、赤峰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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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4696号

原告:赵某,女,196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

被告:赤峰统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热:张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胡某、赤峰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张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