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灯塔市峰宇达建材商店与宁长勇、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1081民初860号
原告:灯塔市峰宇达建材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022MA0WKCGQ29。
经营者:*忠诚,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灯塔市,系*忠诚儿子。
被告:***,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告: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45525656678,住所辽阳市宏伟区天井园小区98#楼98-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110041952110530021.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福刚,系辽宁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灯塔市峰宇达建材商店为与被告***,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福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辽阳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系辽阳市宏伟区双阳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双阳鑫区)承包商,被告***系辽阳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包辽阳市宏伟区双阳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双阳鑫区)项目部经理。2017年7月9日,被告***以辽阳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书》,约定:以辽阳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甲方,灯塔市峰宇达建材商店为乙方,甲方向乙方购买彩色地面砖一万三千七百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23元,乙方负责卸车,送货地点为辽化双阳鑫区,总货款为叁拾壹万伍仟壹佰元整。供货时间:乙方于2017年7月10日开始根据甲方需求计划开始供货,不得影响甲方施工。付款方式:所有货物送达完毕后一次性结清所有货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供货。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代表被告辽阳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给原告出具了二张欠条:“2017年10月17日欠款160463元;载明:辽化双阳鑫区用彩砖明细:通体砖:532平方米×23元=122383元;普通面层黄:1904平方米×20元=38080元;2018年6月20日欠款154657元,载明:今欠****砖款壹拾伍万肆仟陆佰伍拾柒元整,此砖款为辽化双阳鑫区用砖)。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今日也未给付。
原告提供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2.合同书3.欠条2张,以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欠条,4.出库单2017年的31张,2018年的17张,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和宏伟区西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
被告***辩称:我欠原告购砖款并出具欠条二份属实;我不是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员工,也不是项目经理;我只是承包了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承包的宏伟区双阳鑫区景观绿化工程中地面铺砖工程,该工程于2018年8月已完工,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已向我支付全部工程款;向原告购买彩砖是我个人的行为,与另一被告无关,我提交的以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义签订的买卖合同并非2017年7月9日签订。而是工程完工后我未能及时付清购砖款,原告为了获得证据,在我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又起草了买卖合同,合同的甲方写上了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但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根本不知情,所以也不可能盖章。此合同实际签字时间在2018年10月左右;未能及时向原告还款的原因是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被我用在了垫付其他工程上了。我同意尽快还款。
被告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书,被告***不是我公司的项目经理,我公司也从未授权***对外签订合同。我公司与辽阳市宏伟区西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承包了宏伟区双阳鑫区景观绿化工程,后我公司将双阳鑫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铺设彩色路面砖工程承包给***。我公司与***并非原告所称的挂靠关系,而是承包关系。承包价款已包括人工费、机械施工费、材料费等全部费用。***如何招募劳务人员,如何采购路面砖等材料均由其自行决定,费用由其个人承担,与我公司没有关系。《合同书》已明确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是***而不是***,况且原告提交的《合同书》上也没有我公司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不能据此认定我公司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我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提供下列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三页第五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写的是***,反驳原告说***是项目经理2.承包合同,合同证明签订的时间2015年9月19日。证明承包的是1400平方米,证明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是包工包料的,根据承包合同第六条,***自行支付全部费用。3.***出具的收据,第一份收据2017年5月25日,工程开工之前向***支付20万元,第二份是2017年11月,支付15万元,第三份2017年11月13日支付12万元工程款,第四份2018年2月13日支付30万工程款,第五份***2018年9月29日,工程尾款14万元,合计91万元。4.银行流水,***收款记录,提现记录。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包人)与辽阳市宏伟区西部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包辽阳市宏伟区双阳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双阳鑫区)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内容为:小区内景观小品、花坛、四角亭、花架、绿化及路灯等工程。
2015年9月19日,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签订《承包合同书》,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将铺设彩色路面砖工程转包给***。
2017年7月9日,原告与***签订《合同书》,内容为:“原告为***提供彩色路面砖,货款共计315,100.00元,付款方式:所有货物送达完毕后一次性结清所有货款。”被告***分别于2017年10月17日,2018年6月2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价款共计315,120.00元。原告提供的出库单显示,最后一次向被告***供货时间为2018年6月9日。
本院认为,原告与***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尚欠原告砖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给付砖款315,120.00元,原告主张利息,因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所有货物送达完毕后一次性结清所有货款,原告提供的出库单显示,最后一次向被告***供货时间为2018年6月9日,故利息应自2018年6月9日起计算。
关于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禁止建设工程挂靠施工、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应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债务,违法的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对***所欠的购砖款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原告灯塔市峰宇达建材商店给付砖款315,120.00元,并自2018年6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
二、被告辽阳市亚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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