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智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智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冀0224民初3160号
原告唐山市智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科公司)与被告北京中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乾公司)、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琼、葛怀灵、被告北京中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齐军栋、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中乾公司从原告智科公司借款700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中乾公司应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中乾公司辩解依据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应由被告三岛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因该协议书未向三岛公司送达,且双方约定的条件未成就,即二被告之间的工程款未结算,三岛公司欠被告中乾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尚不确定,为此,对中乾公司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三岛公司为被告中乾公司向原告智科公司借款进行了担保,原、被告三方签订借款协议时约定的担保期限为“担保期限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依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该约定视为约定不明,该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债务履行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原、被告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为三岛公司实际向中乾公司拨付工程款之日,该约定日期应视为约定不明,三岛公司辩解其担保期限应为六个月,现已超过担保期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中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逾期利息为月息2%,即年利率24%,因此,原告再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观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5日,原告智科公司与被告中乾公司、三岛公司就被告中乾公司向原告智科公司借款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内容为:“鉴于乙(中乾公司)、丙(三岛公司)双方已就唐山湾国际旅游岛佛文化主题公园佛文化交流中心附属工程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为推进项目进展,经甲(智科公司)、乙、丙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将人民币700万元,大写柒佰万元整借予乙方,丙方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二、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9月4日,共计2个月。如实际拨付借款日期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拨付日期为准。乙方收本次借款时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收据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利息: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四、甲方以转账方式将本次借款打入乙方账户;五、用途:乙方承建丙方工程项目建设;六、乙方应于2016年9月4日前将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归还甲方;七、乙方的借款由丙方用乙方在丙方所承建项目工程款作担保,担保期限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担保范围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八、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归还甲方本息,甲方从第3个月开始按月息2分(年息24%)收取利息。如一直不归还本息需由丙方代还本息时,本息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应承担违约金100万元;九、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本次拨付工程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或丙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还本付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负;十、...十一、...”。《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即于2016年7月6日通过唐山银行分两次向被告中乾公司支付借款700万元,被告中乾公司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到700万元借款的收据。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之后,原告智科公司与被告中乾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内容为:“鉴于2016年7月5日甲方、乙方以及三岛公司(担保方)三方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700万元),现借款期限已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根据原协议第三、八条约定,本次借款本息合计1000万元。2、根据原协议第八条约定,借款本息由三岛公司代还,经双方协商,本息从乙方以及乙方实际承包人在旅游岛承建的唐山湾国际旅游岛佛文化主题公园佛文化交流中心附属工程和唐山湾国际旅游岛佛文化主题公园佛文化交流中心工程款中扣除。3、乙方同意三岛公司直接将本息支付至甲方账户。4、乙方负责向三岛公司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收据等相关材料。5、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该协议书由智科公司和中乾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但无签订日期,也未通知三岛公司。现被告中乾公司在被告三岛公司的工程款尚未结算,工程款也未全部给付被告中乾公司。
一、被告北京中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唐山市智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并给付原告自借款之日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9月4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4990.5元,给付自2016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以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利息50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二、被告北京中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5日起以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给原告唐山市智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唐山市智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44元,减半收取计50172元,由被告北京中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会梅
书记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