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民初144号
原告:福建省礼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河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06413213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工业集中区纵一路与横四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9175485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松宝,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侃,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礼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继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并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礼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44元,减半收取10022元,由原告福建省礼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1000元,由原告福建省礼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