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56号
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吴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5759386XR。
法定代表人:谢舒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赞枝,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艺萍,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朝阳工业集中区纵一路与横四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917548522。
法定代表人:黄志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燕鹏,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台商投资区。
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建材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36元,减半收取计7168元,由***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少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