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民初4629号
原告:黑龙江省友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省友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div>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友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友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黑龙江省友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975元(原告已预交5950元),由黑龙江省友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万淑珍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