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辖终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95号。
负责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友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友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民初4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哈尔滨市××区新香坊街道办事处上诉称: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涉案合同履行地为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只有一个仲裁委,该约定仲裁条款有效,故本案应由哈尔滨市仲裁委仲裁解决。
黑龙江省友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引发的装饰装修工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注明工程名称:长江社区;工程地点:哈尔滨市长江路;承包范围:装饰、**、电气、空调。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哈尔滨市××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关于哈尔滨市××区新香坊街道办事处主***约定发生纠纷,***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发生纠纷***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约定仅有仲裁的意思表示和约定仲裁事项,并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属仲裁协议无效。原审法院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确定管辖,裁定驳回哈尔滨市××区新香坊街道办事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哈尔滨市××区新香坊街道办事处的上诉请求,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