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民初3087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中吉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正茂市场23栋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市百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物业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中吉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市百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确系自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