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新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民勤县新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勤县好天缘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民终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华干路35号。
负责人:董仁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亮,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甘肃九合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勤县新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东环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马维锦,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勤县好天缘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工业园区东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许毅,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毅,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
上诉人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勤县新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勤县好天缘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许毅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6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38元,减半收取59019元,由上诉人甘肃天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张 妍
审判员 牛 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董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