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6执恢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民勤县新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城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马中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荣,武威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民勤县好天缘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勤县工业园区东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许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许毅,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第三人:王新己,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民勤县新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河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勤县好天缘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好天缘农业公司)、许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好天缘农业公司名下位于甘肃省民勤县,土地证号为甘(2017)民勤县不动产权第00&tim**;××3号(以下简称第××3号不动产)、甘(2017)民勤县不动产权第00×××4号(以下简称第××4号不动产)、甘(2017)民勤县不动产权第00××××5号(以下简称第××5号不动产)三处不动产,并经测绘评估后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经二次拍卖无人竞买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新河建筑公司、被执行人好天缘农业公司、许毅及第三人王新己达成《建设工程权利及义务确认协议》,约定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其他权益归属于第三人所有,被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新河建筑公司和第三人王新己同意以二拍流拍价接受拍卖的财产,用于抵顶被执行人好天缘农业公司、许毅应给付的债务。本院作出(2020)甘06执恢7号之一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好天缘农业公司名下的第293号不动产、第295号不动产使用权和第294号不动产上的建筑物所有权以二拍流拍价交付第三人王新己抵偿相应债务。抵顶后,本案尚有部分本金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清偿,因第294号不动产系抵押物,且申请执行人新河建筑公司对该项不动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须待抵押物可处置或抵押权实现后有剩余价值时才能执行。被执行人好天缘农业公司、许毅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宗
审判员 刘永珠
审判员 赵永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