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21民初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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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勤县新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城。
法定代表人:马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现住民勤县。
被告:薛某,男,住民勤县。
原告民勤县新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勤县新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民勤县新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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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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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