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鼎(福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万鼎(福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02执1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住所地仙游县。
被执行人万鼎(福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鼎(福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3民终113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万鼎(福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鼎(福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2018)闽0302执1545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万鼎(福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同年6月19日,被执行人万鼎(福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万鼎(福建)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可嘉
审判员***
审判员*杭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