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22民初1777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仪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89010626T。
法定代表人:张东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吉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少聪
书 记 员 苏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