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民终10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紫气大道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5005917694T。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仪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89010626T。
法定代表人:**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820422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都(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
上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基本建设科学实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22)豫1628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22)豫1628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筠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