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民终4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塘西村1-14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宏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乡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仪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宏安门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23)豫0225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1.58元,减半收取400.7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谢 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荀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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