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1财保67号 申请人: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仪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89010626T。 法定代表人:**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考县。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108号河南商会大厦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Y1R92D。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78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账号:3719********)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56905.92元。申请人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22120104602023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东新区支行(账号:3719********)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56905.92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304.53元,由申请人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