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0281执恢6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
负责人:潘洪峰,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睿宇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4月3日生,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2月9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睿宇电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190000元。所立案号为(2020)鲁0281执139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到了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2020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案终结执行。2020年11月23日本案依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岛睿宇电讯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拍卖。流拍后,债权人青岛安达立远重工有限公司同意以物抵债,并向本院缴纳案款8680300.32元,本院将6530415.25元(含评估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缴纳税费2149885.07元,剩余拍卖款被另案(2020)鲁0281执2877号执行案件折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对(2020)鲁0281执恢6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