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31民初1833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被告:湖南百裕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803003563。
法定代表人:梁旭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曲塘路735号白沙湾嘉园A1A2栋2801。
被告:湖南百裕科技有限公司黔东南州项目部。
负责人:唐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百裕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百裕科技有限公司黔东南州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0.00元,减半收取108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再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吴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