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

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6执274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9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217063元、支付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计算至2019年11月7日止的违约金16880元及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前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4390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支付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751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前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73161.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22元、案件执行费351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告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体育场路580号、杭州市西湖区××幢××号不动产本院已登记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故本案中无法处置。截止2020年11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27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 崝
书记员 冯旭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