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4627号
本院在审理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毅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毅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毅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95元,减半收取3797.5元,由原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昌新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