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浙0106民初9696号
原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盼安全门制造公司)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盼盼安全门制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丹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仑集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结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防盗门采购安装合同主体与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是处理本案纠纷的合同依据。原告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之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采购安装合同、收条、微信往来记录等证据在案作证。
一、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217063元。
二、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计算至2019年11月7日止的违约金16880元及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前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4390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三、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751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前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73161.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48元,合计6022元由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何 亦 波
书记员 申屠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