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02民初207号
原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483583443,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9号。
法定代表人:SVENJOHANAHLGREN,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美琪,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享,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良奕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562907157D,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127-1号。
法定代表人:许智伟。
原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良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邵洪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玮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