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桂0802民初130号
原告:贵港市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中山路文化广场E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均系广西万益(贵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贵港市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港市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27樘门货款353260元(退227樘门,其中子母门219樘,每樘1540元,双开门8樘,每樘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5400元(拆装运输的费用,每樘200元,共227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防火防盗安全门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乙级防火***母安全门(左外开188樘、右外开333樘、)共521樘,每樘价格为1540元,双开门8樘,每樘价格为2000元(含防火猫眼、门铃及门四周水泥灌缝等),总价合计为818340元。最后以现场实际安装数量结算。产品质量要求按乙级防火防盗安全门国家检验标准制作。质量保质期为一年,并约定了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执或分歧,若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货款,由被告按约定对上述防盗门进行了安装。在安装后不足半年时间上述防盗门陆续出现了锈蚀、起泡等严重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原告不断遭到业主的投诉,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原告即时向被告时行反映并要求被告进行处理,被告承认上述问题是因生产批次出现质量问题,为此被告断断续续给予更换处理,截至2015年底被告给予更换了300樘,并且承诺在2016年内将余下的门全部更换,但被告之后并没有履行其承诺,原告为此一直持续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处理,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也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没有作答辩。
原告对其主张事实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证实原告主体适格;2、电脑咨询单,证实被告主体适格;3、《防火防盗安全门销售合同》,证实原告向被告采购乙级防火***母安全门521樘,每樘价格为1540元,双开门8樘,每樘价格为2000元(含防火猫眼、门铃及门四周水泥灌缝等),总价为818340元;4、电汇凭证,证实原告已按约定支付被告790260元货款的事实;5、维多利亚工程门数量单,证实原告向被告实际购买527樘门,其中519樘子母门,8樘双开门的事实;6、照片,证实被告销售给原告的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7、2016年10月17日原告员工林媚与被告代表***的通话录音,证实在安装后不足半年时间上述防盗门陆续出现了锈蚀、起泡等严重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原告即时向被告进行反映并要求被告进行处理,被告断断续续给予处理,并且承诺在2016年内将余下的门全部更换,但被告之后并没有履行其承诺的事实。
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证,本院认定证据的真实性,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确认如下事实:
2009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防火防盗安全门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乙级防火***母安全门(左外开188樘、右外开333樘、)共521樘,每樘价格为1540元,双开门8樘,每樘价格为2000元(含防火猫眼、门铃及门四周水泥灌缝等),总价818340元,最后以现场实际安装数量结算;产品质量要求按乙级防火防盗安全门国家检验标准制作,质量保质期为一年;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执或分歧,若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货款790260元,被告按合同约定对防盗门进行了安装,双方现场确认安装了527樘门。在安装后不足半年时间上述防盗门陆续出现了锈蚀、起泡等严重影响使用的质量问题,原告不断遭到业主的投诉,原告当时向被告反映并要求被告进行处理,被告断断续续给予更换处理,截至2015年底被告给予更换了300樘,并且同意在2016年内将余下的227樘门(子母门219樘,双开门8樘)全部更换,但被告之后并没更换余下的227樘门,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防火防盗安全门销售合同》,是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交付货款义务,但被告提供的527樘安全门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当时向被告反映并要求被告进行处理,被告同意作更换处理,并至2015年底止给予更换了300樘,并且同意在2016年内将余下的227樘门(子母门219樘,双开门8樘)全部更换,但被告至今没有更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原告请求被告返还227樘门货款353260元(227樘门,其中子母门219樘,每樘1540元,双开门8樘,每樘2000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45400元(拆装运输的费用,每樘200元,共227樘),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贵港市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货款353260元;
二、驳回原告贵港市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2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576元,由原告贵港市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元,被告长沙盼盼安全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176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226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胡盛赋
人民陪审员苏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楼英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