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9046476B。
被执行人:山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前许村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493496103Q。
被执行人: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99188831。
被执行人: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6848140D。
被执行人:山东纽森矗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北一路南、东六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36732620。
被执行人:许广明,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许振田,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陈立群,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韩小果,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许广勇,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蒋瑞花,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广明、许振田、陈立群、韩小果、许广勇、蒋瑞花、山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纽森矗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许广明、韩小果共同共有的名下位于淮河路××号安慧南区××幢××单元××【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号;第××号】;查封被执行人韩小果名下位于东营区淮河路××号安慧南区【东国用(××××)第××××号】;查封被执行人许广明名下位于东营区淮河路××号安慧南区【东国用(××××)第××××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保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