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宝塑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91执145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宝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许振田、陈立群、马康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及新生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马康康名下有注册日期为2017年8月11日的田野牌汽车一辆,但被另案首先查封,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及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认为,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吴胜林 审判员  高兴江
法官助理李小亮 书记员赵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