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负责人:程绍,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炳礼,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兴山,经理。
被执行人:许广明,男。
被执行人:许振田,男。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许振田、许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500249.99元、复利13679.22元及自2018年6月21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和复利、案件受理费3569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2年4月8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4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保险、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许广明名下不动产一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处,另案设有抵押,且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于首执阶段轮候查封不动产登记手续。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4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人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广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另案设有抵押,且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李志强
审 判 员 吴胜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纪清芮
书 记 员 贺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