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中兴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59046476B。
法定代表人:徐树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董集镇前许村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493496103Q。
法定代表人:许广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599188831。
法定代表人:陈立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684814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纽森矗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北××、东六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36732620。
法定代表人:韩小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许振田,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韩小果,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许广勇,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蒋瑞花,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陈立群,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振田、陈立群、韩小果、许广勇、蒋瑞花、山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纽森矗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19)鲁0505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山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6月29日按月利率8.7‰计算,复利是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6月29日按月利率8.7‰计算;自2018年6月30日至实际归还之日,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3.05‰计算);二、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纽森矗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许振田、陈立群、韩小果、许广勇、蒋瑞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纽森矗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许振田、陈立群、韩小果、许广勇、蒋瑞花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爱玲鉴定费损失20000元、刘贝贝鉴定费损失33400元;五、驳回山东垦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21年2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许振田、陈立群、韩小果、许广勇、蒋瑞花、山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纽森矗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各银行未发现有存款;无网上理财等信息。
2021年3月10日,我院依职权向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韩小果名下有位于淮河路316号安慧南区[房权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第0××4号;第0××5号]、东营区淮河路316号安慧南区[产权证号:东国用(2014)第02-8××6号、东国用(2014)第02-8××7号]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纽森矗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北××、徐州路北[产权证号:东(开)国用(2014)第××号]房产一处,本院系首封,已抵押。申请执行人暂时不申请处置该房产,同意有抵押权的一方处置。
2021年7月12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振田、陈立群、韩小果、许广勇、蒋瑞花、山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纽森矗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许振田、陈立群、韩小果、许广勇、蒋瑞花、山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广勇、东营永通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立群、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山东纽森矗睿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小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均未能实际履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方顺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张纪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