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负责人:王波,行长。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韩小果,女。

被执行人:朱义东,男。

被执行人:商红梅,女。

被执行人:刘学农,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东营市金邦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义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炳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农,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韩小果、朱义东、商红梅、刘学农、***、东营市金邦塑业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顺达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朱义东、韩小果、***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2021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朱义东5417.47元、1015.92元,韩小果1711.83元,***5417.47元、2947.14元、1962.28元,以上共计18472.11元,过付申请执行费18472.11元。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韩小果名下不动产一处,该房产设有抵押并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2月9日、4月13日、4月25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人民银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小果名下不动产,另设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吴胜林

审 判 员 张庆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纪清芮

书 记 员 贺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