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执3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负责人:王波,行长。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商红梅,女。

被执行人:许广明,男。

被执行人:韩小果,女。

被执行人:刘学农,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东营市金邦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炳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农,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商红梅、许广明、韩小果、刘学农、***、东营市金邦塑业有限公司、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顺达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85618.55元、罚息77766.85元及自2018年7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律师代理费4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1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保险信息。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许广明、韩小果名下不动产一处,另设有抵押且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不动产登记手续。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4月25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民政、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人行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许广明、韩小果名下不动产另设有抵押,且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吴胜林

审 判 员 张庆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纪清芮

书 记 员 贺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