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5414号

申请人:**,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6848140D。

法定代表人:韩炳礼,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7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广饶县教育局的工程款427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