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4069号
原告:**,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6848140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饶县教育局,,住所地:广饶县易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3004515028D。
负责人:***,系教育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新世纪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饶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5元,减半收取计38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