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3民初5667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合欢街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田优客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康宁街9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三农种业有限公司、田优客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规定的缴纳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