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隧道盾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梓景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隧道盾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6593号之一
原告:上海梓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周佳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嘉斌,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芳,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隧道盾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喜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宜霖,女。
原告上海梓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隧道盾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梓景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梓景贸易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梓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6元,减半收取计1,578元,财产保全费2,190元,共计3,768元,由原告上海梓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怡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小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