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隧道盾构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梓景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隧道盾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465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梓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佳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嘉斌,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芳,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隧道盾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喜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宜霖,女。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梓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隧道盾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465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隧道盾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4,159.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隧道盾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4,159.77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怡湘






书 记 员


吴小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