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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恒丰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602民初336号
原告: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晋杰。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周口恒丰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恒丰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用缓交期后没有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用缓交期后没有按本院指定的期间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