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理生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种子市场西九排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莲,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奥鑫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高速公路东50米。
法定代表人:丁自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67号院4号楼20层20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西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纯,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周口市丰庆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农资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熊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顺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建设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留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商丘金华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火神台村委会朱营村。
法定代表人:董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樱花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开封市郊区民乐种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农资市场74号。
负责人:王景生。
上诉人河南理生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奥鑫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周口市丰庆种业有限公司、河南顺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商丘金华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郊区民乐种业服务中心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郑知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商丘市、许昌市,应由商丘市、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共同被告中的部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河南理生种业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奥鑫种业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知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丽娟
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
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