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顺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天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奥鑫种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40号
原告河南天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67号院4号楼20层20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俊杰,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系河南天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延涛,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冬青西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奥鑫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高速公路东50米。
法定代表人丁自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口市丰庆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农资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熊建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理生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种子市场西九排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顺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未来路西侧42米规划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留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商丘金华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火神台村委会朱营村。
法定代表人董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樱花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总经理。
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莹莹,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天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赞公司)、原告***诉被告河南天存种业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存种业)、被告河南奥鑫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鑫种业)、被告周口市丰庆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庆种业)、被告河南理生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生种业)、被告河南顺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种业)、被告商丘金华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种业)、被告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舟种业)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马俊杰、张延涛,上述七被告委托代理人肖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前,原告撤销对被告开封市郊区民乐种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民乐中心)的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1995年开始经营种子行业,并开始创立自有品牌“丰行天下”,经过多年的经营运作市场效果反应良好,销售额逐年递增,由于刚开始法律意识淡薄直至2010年经人介绍才意识到商标注册的重要性,遂于2010年1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递交了“丰行天下”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12月28日获得商标局的核准通过并下发商标注册证书取得了商标所有权的资格,并将“丰行天下”商标以独占许可的形式许可给天赞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原告多次接到代理商和客户的反应和投诉,有其他公司也在销售“丰行天下”商标的种子,原告随即委托天赞公司人员对上诉反应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被告天存种业及上述被告所生产和销售的种子包装袋上均在显著位置印有“丰行天下”的商标字样,随即对部分销售渠道做了调查取证。上述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上述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属于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请求判令上述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第8972608号“丰行天下”商标侵权行为,销毁全部带有原告商标名称的产品及所有媒体宣传广告,停止对原告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河南科技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0万元,调查取证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8万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原告权利主体资格证明
1、商标注册证;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天赞公司营业执照;
4、商丘睢阳区毛固堆镇王老家村委会证明;
5、***与天赞公司商标许可合同;
6、天赞公司“丰行天下”包装袋。
证明:原告1995年从事农资行业至今,是正规专业的种子加工和销售企业,对“丰行天下”商标享有无可争辩的专用权。
第二组:天存种业等7被告侵权证据公证书5份
1、安徽省阜阳市惠颖公证处公证书一份。
证明:在安徽省阜阳市颖汇农资大市场,天存种业生产的“周麦26”小麦种子包装袋上使用原告商标“丰行天下”。
河南省周口市平原公证处公证书一份。
证明:在河南省周口市建设路东段农资农贸大市场,丰庆种业销售、天存种业授权、奥鑫种业生产的“周麦18”小麦种子包装袋上使用原告“丰行天下”商标。(见周麦18包装袋)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公证书一份。
证明:在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南侧种子市场,理生种业销售、天存种业授权、奥鑫种业生产的“周麦18”小麦种子包装袋上使用原告“丰行天下”商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公证书一份。
证明:在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南侧种子市场,金华种业销售、天存种业授权、顺丰种业生产的“周麦23”小麦种子包装袋上使用原告“丰行天下”商标。
河南省开封市大梁公证处公证书一份。
证明:在河南省开封市滨河路与化工路交叉口东北角,民乐中心销售、天存种业授权、神舟种业生产的“周麦22”小麦种子包装袋上使用原告“丰行天下”商标。
第三组:天存种业在媒体和展会上宣传使用的侵权证据
1、天存种业在河南日报宣传上突出使用原告“丰行天下”商标;
2、天存种业在河南科技报宣传上突出使用“丰行天下”商标;
3、天存种业2012年在河南省夏季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览会上的宣传照片;
4、天存种业2013年在河南省夏秋季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览会上的宣传照片;
5、天存种业2014年在河南省夏季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览会上的宣传照片;
6、天存种业2012-2014年河南省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览会上参观证3个;
7、天存种业在周麦16、周麦22、周麦26、周麦27宣传页;
8、天存种业在网站上及其他网络上的侵权使用。
证明:天存种业在报纸、网站、展会、折页、等媒体和活动宣传上,大肆突出使用原告“丰行天下”商标。
第四组:侵权赔偿证据
天存种业画册一本;
天存种业网站对外宣传截图一份;
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票据;
证明:通过天存种业的网站介绍和画册宣传认可数据,该公司年生产销售种子2亿斤,拥有省市级经销商300多家,6000多个销售网点,销售网络覆盖河南、安徽、河北、山东、陕西、湖北、江苏等七个省份,小麦品种的年营业额为1亿元。原告为制止上述七被告的侵权行为,前往安徽阜阳、河南周口、商丘、开封、许昌等地,调查取证交通食宿和公证费用支出。
上述七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第一组证据:1、对商标注册证本身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属于恶意抢注,侵犯了被告的在先使用权利;2、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是真实的,不能反映其是否存在实际经营的情况;3、对营业执照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种子必须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原告无种子经营许可证无权经营种子,属非法经营;4、原告***属该村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真实性不认可,若***经营种子就应知道被告在使用“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八个字;5、原告***是原告天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真实性不认可,该许可合同无法证明是否实际履行,对天赞公司拥有独占使用权,不认可;6、包装袋即使是真实的,但是天赞公司没有实际经营,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关联性不认可。第二组证据: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恰恰证明被告在其小麦种子上一直使用“周麦系列丰行天下”。第三组证据:1-7真实性无异议,但恰恰证明被告天存种业多年来在其小麦种子上一直在使用“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其影响力和知名度比较大;8、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第四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恰恰证明被告天存种业一直在使用“周麦系列丰行天下”;2、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3、部分票据无日期、无印章,不能证明实际的支出情况,且被告不构成侵权,与被告无任何关系。
七被告共同答辩称:1、被告奥鑫种业、丰庆种业、理生种业、顺丰种业、金华种业、神舟种业是天存种业多年的经销商,其所销售的“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小麦种子是天存种业提供的,主观上无过错,具有合法来源。2、从天存种业实际使用在其产品包装、宣传推广的“周麦系列丰行天下”情况来看,天存种业主观上无过错、不具有不正当意图。客观上天存种业多年以来一直使用“周麦系列丰行天下”进行生产经营,获得了国家级、省级多项证书,至2007年时天存种业“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小麦种子经营销售网点已达6000多个,遍布河南、河北、山东、陕西、山西、湖北、江苏、安徽等多省份。2010年进入全国种业50强,在行业内引起很大轰动,其影响力及商誉也由“周麦系列丰行天下”所承载,在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属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且被告并非仅使用“丰行天下”四个字,而是同时使用“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八个字,已经与原告商标有所不同、具有区别性标志。3、天存种业是周麦系列小麦的研发者与生产者,因有着多年的使用时间及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种业市场已经与天存种业存在固定的联系,相关公众只要看到或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天存种业的小麦产品,“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已与天存种业形成密不可分的联系。另外,天存种业在其周麦产品上均标有“周科”商标及天存种业基本情况,不致产生混淆或误认。4、原告诉称其经营种子行业多年,作为同一地域(河南省)的同行,理应知晓天存种业将“周麦系列丰行天下”使用于小麦种子上,仍将“丰行天下”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相同商品上进行申请注册,原告恶意抢注商标,并未实际商业化使用,违反了商业经营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5、“丰行天下”为通用词汇,不具有显著性,仅“丰行天下”四个字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被告是将“周麦系列丰行天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使用,方发挥其识别功能。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天存种业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荣誉)证书60份,证明被告荣获诸多荣誉(包括:2003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4年第四届全国农业科技博览会金奖、2005年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壹等奖证书、2005年河南省种子诚信企业、2005年第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畅销产品奖、2005年诚信维权重质守信单位、2006年授予“河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2006年河南省银行业信用优良客户、2006河南省种子诚信企业、2006年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省重点龙头企业、2006年中国种业协作单位、2006年度郑州市种子行业诚信经营单位、2006年诚信守法企业、2006年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2007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2007年农资爱心助农活动中被授予“爱心金奖大使”称号、2007年度诚信守法企业、2007被河南省红十字会颁发“热心公益事业关爱弱势群体”荣誉证书、2007年“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7年“周科”商标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2007年“周科”牌周麦系列小麦种子被授予3.15河南市场“质量放心售后服务满意”产品、2008年度河南农民信赖的十佳名优种子品牌、“周麦16”“周麦18”“周麦22”2008年被评为河南农民最喜爱的品种、2008年诚信守法企业、2008年被评为2007年度种子诚信企业、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09年、2010年、2012年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8/ISO9001:2008标准、2009年河南省十大知名种子品牌、2009年度诚信守法企业、2010年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2010年种子诚信企业、2010年中国种业骨干企业、2010年度河南省科技推广十佳富民惠农单位、2010年河南种业质量无投诉示范企业、2010年在服务商丘农业和粮食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2010年郑州市小麦繁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0年周麦16被确认为河南省科学技术成果、2011年种子诚信企业、2011年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2011年郑州市小麦良种推广先进单位、2011荣获中原经济区建设十佳诚信单位、2011年开封市优良品种推广杰出贡献奖、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2年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2012年全省粮食生产优秀种子企业、2013年、2014年、2015年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8/ISO9001:2008标准、2013年重质量守信用企业、2013年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2013年诚信种子企业、2014年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2014年中国种子协会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2014年最具发展潜力企业、2014年诚信种子企业、“周科及图”商标注册证及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等),该组证据证明天存种业是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诚信企业、中国种业骨干企业,为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应予以重点保护。
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均显示有“周麦系列丰行天下”,用以证明天存种业在原告“丰行天下”商标申请日前多年来一直在实际使用,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天存种业属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
1、2007年至2015年宣传册、期刊杂志等公开出版物(包括:2007年宣传册、2008年作物杂志两本、2008年农业科技通讯、2008年第六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大会会刊,2008年第九届黄淮海地区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示会,2008年河南夏季种子信息发布会,2009年种业导刊两本,2009年农业科技通讯四本,2009年种子与种苗三本,2009年种业大观及其合订本,2009年第七届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会刊,2010年第十一届黄淮海地区种子信息交流暨展销会,2010年种业导刊三本,2010年种子与种苗四本,2010年农家参谋两本,2010年第五届中国(蚌埠)黄淮海夏季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示会会刊,2010年河南农业科学五本,2010年中国种业两本,2010年农业科技通讯五本,2010中国(合肥)农资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会刊,2010年河南农业,2010年农家参谋种业大观,2010年第八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大会会刊,2011年作物杂志,2011年种业导刊,2011年第九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大会会刊,2011年种子与种苗,2011年农业科技通讯五本,2011年农家参谋种业大观,2011年河南省夏季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览会会刊,2012年中国种业,2012年种子与种苗两本,2012年种业导刊,2012年农业科技通讯两本,2012年河南省夏季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览会会刊,2013年作物杂志,2013年中国种业,2013年种子与种苗三本,2013年种业导刊,2013年农业科技通讯,2013年河南省秋季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览会指南,2014年种业导刊,2014年作物杂志,2014年中国种业两本,2014年种子与种苗三本,2014年农业科技通讯两本,2015年农业科技通讯等);
2、2007年至2015年产品包装袋9个,2010年及2015年产品手提袋各一个、2007年至2010年宣传页及海报七份、2010年邀请函一份、2007年至2014年产品实物照片三十一张、2008年至2011年天存种业参加交流活动的照片、周麦27央视报道(CCTV1)、郑州市种子管理站产品包装袋备案证明及附件、河南省大森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证明及宣传视频;
3、广告合同、发票及证明类,包括2007年河南万象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书及发票(河南卫视“天气预报”栏目播放),2007年河南浩圣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书(《武林风》方阵广告制作订单、报价单及发票,2008年《河南农业科学》协议书,《中国种业》2008年度协办单位登记表,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通讯》协办协议,2008年企业宣传合同书,2008年河南夏季种子信息发布会,2008年《农业科技通讯》协办协议,《种业导刊》2008年企业宣传合同书,2008年《作物杂志》合作协议书,2009年中国农业科技学院《农业科技通讯》协办协议,2009年《种业导刊》企业宣传合同书,第八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2010年赞助企业参展合同,2010年《河南省农业科学》协议书,2010年河南农业协议书,《农家参谋·种业大观》2010年度协办单位登记表,2010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通讯》协办协议,2010年安徽省种子协会《种子与种苗》图/广告刊式合同书,《种业导刊》2010年企业宣传合同书,2010年《中国种业》协办单位登记表,2011年河南农业协议书,2011年《种业大观》,2011年度协办单位登记表,2011年《种子与种苗》图/文广告刊式合同书,2011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通讯》协办协议,2011年《作物杂志》合作协议书,2011年《种业导刊》企业宣传合同书,2012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通讯》协办协议,2012年《作物杂志》合作协议书,2012年《种业导刊》企业宣传合同书,2012河南夏季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览会参展申请表,2012河南秋季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览会参展申请表,2012年《作物杂志》合作协议书,2012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通讯》协办协议,2012年《种子与种苗》图/文广告刊式合同书,2012年《种业导刊》企业宣传合同书,2012年《中国种业》2012年度协办单位登记表,2013年河南省秋季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览会参展申请表,2013年《种子与种苗》图/文广告刊式合同书,2013年《种业导刊》企业宣传合同书,2013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通讯》协办协议,《中国种业》2013年度协办单位登记表,2013年《作物杂志》合作协议书,2014年《种业导刊》企业宣传合同书,2014年《作物杂志》合作协议书,2014河南夏季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览会参展申请表,《中国种业》2014年度协办单位登记表,2014年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科技通讯》协办协议,2014年《种子与种苗》图/文广告刊式合同书,2015年河南元德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发布业务合同、发票三张及证明(河南卫视《天气预报》城市预报贴片),河南剑心书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河南电视台《我是全民英雄》栏目组全球功夫系列争霸赛(项城站),方阵及企业宣传片),河南日报证明及报纸内容附件(2009年4版、2010年专版3、2012年3版、2013年8版、2014年5版),河南科技报证明及报纸内容附件(2008年8、9版面;2009年B3、B6版;2010年B3、B6版;2011年-2014年均在B2、B7版),河南省省种子协会、郑州市种子协会、河南省种子管理站证明各一份,郑州市种子管理站、周口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河南天顺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界首市农家乐农资有限公司说明各一份(天存种业自2007年左右至今一直在使用“周麦系列丰行天下”,种子质量可靠,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及较高的知名度)。
4、经销协议及发票(包括2008年荥阳市供销社农业科技发展服务中心,2008年睢县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服务部,2008年渭南市老富农种业有限公司,2008年、2009年兰考县土肥站种子农药销售部,2008年、2009年孟州市农丰种子科技有限公司,2008年、2009年河南天利农资有限公司,2008年、2009年禹州市东环路农家乐种子门市部,2008年、2009年安徽云岭农业有限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安徽亳州金土地蔬菜种子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安徽省萧县光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沭阳县丰源种业有限公司,2008年、2010年江苏省新民种业有限公司,2009年、2010年安徽乐百姓农资销售有限公司,2010年安阳阳光农化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河南省民生种业有限公司,2010年河南红旗种业有限公司,2010年河南春晓种业有限公司,2010年汤阴县金穗农达种业有限公司,2010年界首市农家乐农资有限公司,2010年淮安市金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邯郸磁县禾下土种业有限公司,湖北宜城市梅缘农资商贸,盐城农科院滨海科技服务中心,徐州淮安市光华种子有限公司,菏泽曹县大禾种苗,巨野余乐种业,江苏丰县诚信种业,河南省荥阳春峰种子有限公司,毫州市劲松种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五河县农业技术服务总公司,湖北枣阳撒可富经销处,湖北随州大丰收种业,邯郸馆陶县农家乐种子经营部,菏泽牡丹区大黄集种子站赵会生,济宁邹城农业局农业开发公司,五河县农业技术服务公司,阜阳界首市农家乐农资有限公司,邯郸大名县科协技术服务站,延津市科旺种业有限公司,安徽云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黄淮海种子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市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涡阳县德纯种业有限公司,淮安市斯国种子农药科技服务部,渭南光大种业有限公司,延津科旺种业有限公司,滨海巨丰种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华苏种业有限公司,唐河源源种子商行,禹州农家乐门市部,安徽云岭农业有限公司,郓城县鲁诚农业科技连锁总店,郓城县金玉种业,安徽六安喜多收种业有限公司,淮安县光华种业有限公司,河南郑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怀远互信种业有限公司,获嘉凯北种业有限公司,安徽五河技术服务总公司,灵璧红太阳农资连锁超市,安徽德纯种业有限公司等);
5、2007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2008年至2010年审计报告书各一本,泰隆经纬(郑州)塑业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天存种业作为周麦研发经营者,“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小麦在“丰行天下”商标申请日前已有广范的销售区域,其每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天存种业在原告“丰行天下”商标申请日前多年已经在产品及推广宣传中一直使用“周麦系列丰行天下”,至2007年天存种业“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小麦种子经营销售网点已达6000多个,遍及河南、河北、山东、陕西、山西、湖北、江苏、安徽等多省份,2010年天存种业被评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全国种业50强),在行业内引起很大轰动,其销售量及营业额达到空前水平,在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被告属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
原告对天存种业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荣誉证据只有部分有原件,对原件真实性无异议,复印件不予认可,有些荣誉证书已经失效,与本案无关联性,即使有效,恰恰说明天存种业作为龙头企业,更应遵守规则。第二组证据:1、宣传册、期刊杂志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提供的是非公开期刊杂志,无刊号、书号,不能证明在先使用。2015年7月农业科技通讯恰恰证明自原告起诉后天存种业持续在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2、产品包装袋无异议。邀请函是打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央视报道只有宣传纸,不认可。产品实物照片是复印件、宣传海报是被告自己制作的,真实性不认可。对郑州市种子管理站证明是打印件,加盖公章,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河南省大森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森林公司)证明真实性不予认可,大森林公司与天存种业存在合作关系,发票不能证明是天存种业委托大森林公司制作的;3、广告合同只有2015年4月份是原件,其他全是复印件,加盖被告天存种业章,有几份是打印件,真实性不认可。河南日报、河南科技报报纸证明天存种业依然存在侵权行为。对四份说明真实性不予认可,周口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与天存种业是上下级关系,首界市农家乐农资有限公司证明与本案无关;4、2008年-2010年的销售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发票均不能证明显示销售的是“周麦系列丰行天下”,所以天存种业主张不能成立;5、审计报告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要求,应每年对上一年度的审计,但是被告的审计报告涵盖四年。该证据只是该企业的年度审计,不能证明被告使用丰行天下,不能证明被告在同行业的知名度及销售范围。泰隆经纬(郑州)塑业有限公司证明真实性不认可,应出具委托合同及费用发票。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丰行天下”商标,于201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为第8972608号,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小麦;玉米;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蘑菇繁殖菌;谷种;植物种子;植物种籽;菌种(截止)”。原告天赞公司于成立于2014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批发兼零售:化肥、种子(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2014年7月26日,原告***与天赞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天赞公司独占使用第8972608号商标,使用期限为2014年7月28日至2021年12月1日止。2015年6月15日,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镇王老家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称***在1995年至2006年期间在毛堌堆镇从事种子行业,并在该证明上加盖了该村民委员会公章。
2014年9月12日,天赞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俊杰申请河南省周口市平原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证据。同日八时五十五分公证员陪同马俊杰、杨荣华来到位于周口市建设路东段农资大市场第18号“周麦系列小麦新品种专卖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马俊杰、杨荣华现场购买麦种两袋,品种名称:“周科国审周麦18【周麦系列丰行天下】”,重量:每袋15kg,单价:每袋80元,现场取得销售信誉卡(收据)和代金卷各一张,马俊杰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过程出具(2014)周平证民字第437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14年9月18日,天赞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明华申请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证据。同日十时三十分公证员陪同王明华来到商丘市南京路南侧种子市场,在一家招牌有“周科周麦系列小麦新品种专卖店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第(003)号”字样的店内,王明华在公证员的面前,以160元从该店购买了两袋小麦种子,该店销售人员开具了编号为0401285的“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信誉卡”一张并给了一张名为“董金华”的名片。该种子包装袋正面有“国审周麦23净含量15KG周麦系列丰行天下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顺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字样,背面有“周麦系列丰行天下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分装单位:河南顺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公证员对该店所购买的小麦种子包装进行了照片,并出具(2014)商睢证民字第849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同日十一时九分公证员陪同王明华来到一家招牌有“周科周麦系列小麦新品种专卖店河南天存种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第(002)号”字样的店内,王明华在公证员的面前,以160元从该店购买了两袋小麦种子,该店销售人员开具了编号为0249128的“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信誉卡”一张并给了一张名为“张玉莲”的名片。该种子包装袋正面有“国审周麦18净含量15KG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奥鑫种业有限公司”字样,背面有“周麦系列丰行天下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分装单位:河南省奥鑫种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公证员对该店所购买的小麦种子包装进行了照片,并出具(2014)商睢证民字第84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14年9月28日,天赞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俊杰申请河南省开封市大梁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证据。同日下午公证人员陪同马俊杰、张国峰来到位于开封市滨河路东段和化工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周麦系列小麦新品种专卖店内,马俊杰、张国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两袋小麦种子(袋子正面印有“国审周麦22,净含量25kg,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等字样;袋子背面印有“【周麦系列丰行天下】,作物种类:小麦,种子类别:小麦原种,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生产分装单位:河南省神舟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年月贴改为2014-06”等字样),张国峰结账共230元整,取得盖有“开封市郊区民乐种业服务中心”印章、号码为0599954的“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信誉卡”一张,索取印有“开封市民乐种业服务中心、王景行(高级农艺师、经理)”等字样的名片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过程中取得的销售信誉卡和名片进行了复印。马俊杰对购买两袋小麦种子的外包装正反面进行了拍照。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过程出具(2014)汴梁证经字第467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14年10月29日,天赞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俊杰申请安徽省阜阳市惠颖公证处对其在阜阳市颍汇农资大市场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同日上午公证人员陪同马俊杰、张国峰来到阜阳市颍汇农资大市场的一家商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国峰在该店购买了包装袋上标注有“国审周麦26周麦系列丰行天下”等字样的商品两件,并现场取得印有“农资批发有限公司销货凭证”字样的票据一张和印有“农资批发有限公司刘坤”等字样的名片一张。随后,马俊杰、张国峰和公证人员将上述所购物品带回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书,由马俊杰对上述所购买物品及所取得的票据及名片进行拍照。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过程出具(2014)睆阜惠公证字第7249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被告天存种业分别于2004年荣获“第四届全国农业科技博览会金奖”,2005年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壹等奖)(证书号:2005—J—004—D02/08)”,2005年被河南省种子协会评为“河南省种子诚信企业”,2005年被评为“第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畅销产品奖”并由第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2005年由河南省诚信维权活动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天存种业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发展20周年活动中“诚信维权重质守信单位”荣誉称号,2005被河南省种子协会授予“诚信种子企业”称号,2006年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天存种业生产的周科牌周麦系列小麦种子“河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2006年被河南省银行业协会授予“河南省银行业信用优良客户”并颁发荣誉证书,2006年被评为“河南省种子诚信企业”并由河南省种子协会颁发荣誉证书,2006年被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授予“郑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2006年被中国种业杂志社授予“中国种业协办单位”,被评为“2006年度郑州市种子行业诚信经营单位”及“2006年度诚信守法企业”,2006年由河南省企事业法人代表权益保护协会核发“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2007年经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天存种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并由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办公室颁发证书,在2007年优质农资爱心助农活动中被授予“爱心金奖大使”称号并由安徽省优质农资爱心助农活动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2007年度诚信守法企业,2007年被河南省红十字会颁发荣誉证书(“热心公益事业,关爱弱势群体,向红十字会捐赠:壹万元整”),2007年被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7年天存种业注册的“周科”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小麦种子,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天存种业生产的“周科”牌周麦系列小麦种子被授予2007年3.15河南市场“质量放心、售后服务满意”产品并由河南省质量监督信息发布中心颁发荣誉证书,被评为2007年度种子诚信企业并由河南省种子协会颁发荣誉证书,荣获“2008年度河南农民信赖的十佳名优种子品牌”,天存种业生产的小麦品种周麦16、周麦18、周麦22被评为“2008年度河南农民最喜爱的品种”并由河南日报(农村版)颁发荣誉证书,被郑州市种子管理站授予“2008年度诚信守法企业”,2008年被评为“2007年度种子诚信企业”并由河南省种子协会颁发荣誉证书,2008年向天存种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2009年、2010年、2012年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8/ISO9001:2008标准,2009年被授予河南省十大知名种子品牌、2009年度诚信守法企业,2009年被评为2008年度河南省种子诚信企业,2010年、2012年、2014年被河南省人民政府授予“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2009—2010年度河南省诚信种子企业,2010年中国种子协会文件“中种协(2010)5号”认定被告天存种业为“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并由中国种子协会颁发证书(中种协证048),2010年被授予“河南省科技推广十佳富民惠农单位”并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省科学院及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联合发证(证书编号:YKJTG—XJDW2010—SJFMHN—04),2010年被授予“河南种业质量无投诉示范企业”并由中国消费网河南频道颁发荣誉证书,2010年被郑州市科学技术局授予“郑州市小麦繁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0年在服务商丘农业和粮食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并由商丘市农业局颁发荣誉证书,2010年“超高产、多抗、广适小麦品种国审周麦16号选育及应用”被确认为河南省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周口市农业科学院、天存种业、周口师范学院),并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科学技术成果证书”(登记号9412010Y1752),天存种业注册的“周科及图”牌商标,分别于2010年、2013年被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并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2011年被河南省种子协会授予“2010—2011年度河南省诚信种子企业”,2011年被中国种子协会授予“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2011年被授予“郑州市小麦良种推广先进单位”,2011年被开封市种子管理站授予“开封市优良品种推广杰出贡献奖”,2011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批准机关: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被授予“中原经济区建设十佳诚信单位”,2012年被评为“全省粮食生产优秀种子企业”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2013年度重质量守信用企业并由郑州市种子管理站、郑州市种子协会颁发荣誉证书,2013年被认定为“中国种业信用骨干企业”并由中国种子协会颁发证书,被河南省种子协会授予“2012—2013年度河南省诚信种子企业”,2014年信用状况评价为AAA并由中国种子协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被评为2013—2014年度诚信种子企业。
2007年被告天存种业宣传册显示其小麦种子经营销售网点已达6000多个,遍布河南、河北、山东、陕西、山西、湖北、江苏、安徽等省份,《作物杂志》2008年第4期、5期,以图加文字简介形式宣传周麦系列,2011年第3期、2013年第5期、2014年第3期、第4期,主要以小麦图片或图片与文字结合的形式宣传周麦系列;《农业科技通讯》2008年第9期,2009年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2010年第5期、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对周麦系列小麦种子以图或图与文字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宣传,2011年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第10期,2012年第6期、第8期,2013年第7期、第8期、2014年第6期、第7期、2015年第7期,主要以图或图与文字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宣传;2008年10月28—30日第六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大会会刊及2008年11月20—22日在河南商丘举办的第九届黄淮海地区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示会,上述杂志内容均显示被告天存种业简介(天存种业拥有200多家县市级经销商,6000多个销售网点。销售网络覆盖黄淮流哉的八个省份),对周麦系列(周麦16、17、18、19、20、21、22、23)以图加文字的形式进行介绍;2008年河南夏季种子信息发布会杂志对周麦系列宣传以中国地图标识及图加文字介绍方式进行;《种子与种苗》2009年第6期、7期、8期以图或图与文字相结合的方式对周麦系列进行宣传推广;2010年第6期、第7期、第8期、第9期,以小麦图片或图片与文字相结合简介的形式对周麦系列进行宣传;2011年第10期,以小麦图片与文字简介相结合的方式宣传周麦系列;2012年第6期、第7期,2013年第6期、第7期、第8期、2014年第6期、第7期、第8期,主要以小麦图片与文字简介相结合宣传周麦系列;《种业导刊》2009年第9期、10期,第9期重点宣传“国审周麦23”并配以简介,第10期以图的形式标注周麦16、18、21、22、23进行宣传;2010年第1期、第6期、第7期,第1期以图的形式标注注周麦系列(包括周麦16、18、20、21、22、23),第6期、第7期重点宣传“国审周麦22”并配以简介;2011年第8期,以图与文字相结合方式宣传周麦系列;2012年第8期、2013年第7期、2014年第1期、第2期、第7期,以小麦图片与文字简介相结合宣传周麦系列;《种业大观》2009年第7期下及2009年合订本,第7期下重点宣传“国审周麦23”并配以简介,合订本则以小麦图片的形式宣传周麦系列;农家参谋《种业大观》2010年第6期下、第9期下,以小麦图片加文字简介的方式进行宣传周麦系列(包括周麦16、周麦18、周麦20、周麦21、周麦22、周麦23);2011年第6期下,主要以图片形式宣传周麦系列;2009年11月7—9日中国成都“第七届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会刊”以小麦图片的形式宣传周麦系列;2010年11月20—22日中国商丘“第十一届黄淮海地区种子信息交流暨展销会”以小麦图片的形式概括宣传周麦系列,《农家参谋》2010年第7期、第8期,第7期以小麦图片加文字简介的方式进行宣传周麦系列(包括周麦16、周麦18、周麦20、周麦22、周麦23、周麦24),第8期重点宣传“国审周麦22”并配以简介;2010年第五届中国(蚌埠)黄淮海夏季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示会会刊以小麦图片的形式概括宣传周麦系列,《河南农业科学》2010年第4期、第5期、第6期、第7期、第10期,其中的第4期、第5期、第7期以小麦图片加文字简介的方式进行宣传周麦系列(包括周麦16、周麦18、周麦20、周麦21、周麦22、周麦23),其中的第6期、第10期重点宣传“国审周麦22”并配以简介;《中国种业》2010年第5期、第6期,其中第5期以小麦图片加文字简介的方式进行宣传周麦系列(包括周麦16、周麦18、周麦20、周麦21、周麦22、周麦23),第6期重点宣传“国审周麦22”并配以简介;2012年第6期、2013年第6期、2014年第6期、第7期,以小麦图片结合文字简介进行宣传周麦系列;2010中国(合肥)农资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会刊,以图片及图片加文字简介的形式宣传周麦系列;《河南农业》2010年第7期上,以小麦图片加文字简介的方式进行宣传周麦系列(包括周麦16、周麦18、周麦20、周麦21、周麦22、周麦23);2010年11月12—14日“第八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大会会刊”,以小麦图片及小麦图片加文字简介的形式宣传周麦系列;2011年10月22—23日中国表岛“第九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大会会刊”,以小麦图片加文字简介方式宣传周麦系列(包括周麦16、周麦18、周麦22、周麦23),同时显示“中国种业骨干企业、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等资质荣誉;2011年、2012年6月21日至22日“河南省夏季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览会会刊”,主要以图片形式宣传周麦系列,2013年10月24—25日“河南省秋季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展览会指南”,以图片及文字简介相结合的方式宣传周麦系列。上述证据材料均显示“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字样以及“周科及图”商标相关内容。
2015年6月25日郑州市种子管理站出具证明:天存种业小麦种子产品包装袋自2008年至2015年均在我单位一直有备案,备案包装袋上均显示“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字样(备案包装袋设计稿附后)。同年6月26日,大森林公司出具证明:天存种业于2008年-2010年委托大森林公司制作周麦系列小麦种子视频资料,用于推广宣传使用,视频资料内容均显示“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字样(部分视频截图附后),大森林公司保证该证明的真实性。
2007年被告天存种业与河南万象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书,合同约定天存种业“委托万象公司于2007年7月6日至2007年9月5日期间在河南卫视“天气预报”栏目信阳位置以图片形式播出广告:广告内容为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广告长度4〞,播出次数晚7:55,晚11:00。万象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开据天气预报广告费发票。2007年天存种业与河南浩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圣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书(含《武林风》方阵广告制作订单、报价单),合同约定天存种业“委托浩圣公司于2007年8月10日—2007年10月13日在河南电视台《武林风》栏目,发布现场方阵广告共计9期,广告发布形式为现场方阵,播出时间:首播每周六20:05,重播周日14:00(河南八套),次周五23:55(河南卫视),方阵的表现形式:1、现场主持人介绍;2、20人企业方阵;3、题花30秒;4、5秒标版广告,加配音;5、片尾字幕鸣谢”。其中制作订单显示5秒标板字幕内容为:“周麦系列丰行天下”(下坠: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浩圣公司于2007年8月31日开据广告费发票。
被告天存种业分别于2009年6月24日、2010年6月11日、2012年6月18日、2013年6月20日、2014年7月3日、2015年6月30日在河南日报做有宣传推广,以图片与文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每期报纸内容均显示“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字样。在河南科技报证明分别于2008年6月27日、2009年6月19日版、2010年B3、B6版月8日、2011年6月17日、2012年6月12日、2013年6月18日、2014年7月1日、2015年6月30日以图片与文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周麦系列产品,每期报纸内容均显示“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字样。
河南省种子协会、郑州市种子协会、河南省种子管理站证明各一份及郑州市种子管理站、周口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河南天顺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界首市农家乐农资有限公司说明各一份,主要内容为“天存种业生产的周麦系列小麦质量可靠、价格合理、高产高效,深受欢迎。自2007年左右以来在其生产的小麦种子上一直使用“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字样,随着使用及推广,至2010年左右已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已与天存种业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天存种业于2010年被授予“中国种业骨干企业、农业产业化省龙头企业”等称号,其在农业和粮食生产中为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
2007年-2010年期间,被告天存种业与经销商(包括:安阳阳光农化有限责任公司、兰考县土肥站种子农药销售部、孟州市农丰种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利农资有限公司、睢阳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服务部、禹州市东环路农家乐种子门市部、荥阳市供销社农业科技发展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胡素侠、河南省民兴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红旗种业有限公司、河南春晓种业有限公司、汤阴县金穗农达种业有限公司、安徽云玲农业有限公司、界首市农家乐农资有限公司、亳州市金土地蔬菜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乐百姓农资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萧县光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瑞达农资有限公司、沐阳县丰源种业有限公司、淮安市金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新民种业有限公司、渭南市老富农种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周科”牌种子经销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右上角“页眉”处标明“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字样,协议中均有如下约定内容:“甲乙双方共同策划广告宣传、统一宣传内容及统一产品包装(宣传材料及包装上须标注“周麦系列丰行天下”)”。
被告天存种业分别于2008年7月3日、2009年7月5日与安徽云玲农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于2008年10月16日、2009年10月18日开据发票;分别于2008年8月1日、2009年7月29日与孟州市农丰种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于2008年12月11日、2009年10月17日开据发票;分别于2008年6月23日、2009年6月24日与河南天利农资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于2008年10月23日、2009年10月27日开据发票;分别于2008年6月23日、2009年6月24日与禹州市农家乐(种子门市部)签订书面协议,并于2008年10月27日、2009年10月23日开据发票;分别于2008年6月29日、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与沭阳县丰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于2008年11月19日、2009年10月20日、2010年1月25日开据发票;2008年7月1日与渭南市老富农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于同年10月28日开据发票;分别于2008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与江苏省新民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于2008年11月20日、2008年11月28日、2010年11月29日开据发票;2008年7月29日与睢县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服务部签订书面协议,并于同年11月28日开据发票;2008年7月29日与荥阳市供销社农业科技发展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协议,并于同年10月27日开据发票;分别于2008年9月27日、2009年6月25日、2010年6月30日与安徽省萧县光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并于2008年10月27日、2009年10月27日、2010年11月27日开据发票;分别于2009年7月28日、2010年7月29日与安徽乐百姓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于2009年10月29日、2010年12月2日开据发票;2010年6月27日与河南省民兴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于同年12月21日开据发票;2010年7月28日与淮安市金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于同年11月27日开据发票;2010年7月29日与汤阴县金穗农达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于同年11月4日开据发票;2010年7月29日与界首市农家乐农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并于同年12月2日开据发票;2010年8月1日与河南红旗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于同年11月27日开据发票;于2010年7月29日与河南春晓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协议,并于同年12月3日开据发票;2010年8月1日与安阳市阳光农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同年11月2日开据发票;分别于2008年7月29日、2009年7月28日与兰考县土肥站种子农药销售部签订协议,并于2008年12月11日、2009年10月27日开据发票。除上述协议所对应的发票之外,另有单独的145张发票(其中2007年27张,2008年47张,2009年28张,2010年43张),发票内容显示的均是周麦系列小麦种子相关内容,经销商涉及一百余家,经销区域涉及河南、河北、山东、陕西、湖北、江苏、安徽等省份。
2011年7月10日,河南永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存种业2008年、2009年、2010年三份审计报告书,其中2008年周麦系列(包括周麦16繁材、周麦17繁材、周麦18繁材、周麦20繁材、周麦21繁材、周麦22繁材、周麦23繁材、周麦16、周麦18、周麦19、周麦20、周麦21、周麦22、周麦23、周麦16混系、周麦16穗系)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度发生额54445409.84元,2009年周麦系列(包括周麦16繁材、周麦17繁材、周麦18繁材、周麦20繁材、周麦21繁材、周麦22繁材、周麦23繁材、周麦16、周麦18、周麦21、周麦22、周麦23)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度发生额163050870.30元,2010年周麦系列(包括周麦16繁材、周麦18繁材、周麦20繁材、周麦21繁材、周麦22繁材、周麦23繁材、周麦16、周麦18、周麦20、周麦21、周麦22、周麦23)主营业务收入本年度发生额182639572.57元。
2015年8月24日,泰隆经纬(郑州)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隆公司)出具证明:自2007年至2011年期间天存种业委托泰隆公司制作小麦种子产品包装袋,平均每年的制作量达到160万条以上,产品包装袋上均显示“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字样。
另查明:1、被告天存种业成立于2003年7月18日,经营范围为:农作物种子研制、开发、推广、繁育、加工、销售;技术咨询、转让;成果转让;食用菌开发;复合肥销售(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证许可经营)。被告奥鑫种业、被告丰庆公司、被告理生种业、被告顺丰公司、被告金华公司、被告称神舟公司是天存种业的经销商,其所销售的产品均为天存种业授权销售。
2.商丘经济开发区国丰种业经营部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注册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0年12月2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丰行天下”商标,于201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为第8972608号,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小麦;玉米;新鲜蔬菜;未加工谷种;蘑菇繁殖菌;谷种;植物种子;植物种籽;菌种(截止)”。原告天赞公司于成立于2014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批发兼零售:化肥、种子(不再分装的小包装种子)。2014年7月26日,原告***与天赞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天赞公司独占使用第8972608号商标,使用期限为2014年7月28日至2021年12月1日止。原告***与天赞公司有权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天存种业作为周麦系列小麦的研发者与生产经营者,多年以来在其经营的小麦种子产品及宣传推广中一直使用“周麦系列丰行天下”,从现有证据来看至少可以证明被告天存种业在2007年左右已经将“周麦系列丰行天下”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商品交易文书上,并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存在实际使用“周麦系列丰行天下”的事实。被告天存种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郑州市小麦繁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其经营的“周科”牌周麦系列小麦种子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销售区域涉及河南、河北、山东、陕西、山西、湖北、江苏、安徽等小麦种植区,具有良好的信誉,在省内外荣获多项荣誉,仅2008年至2010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就达到约4亿元,在全国小麦种子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因有着多年的使用时间及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种业市场已经与被告天存种业存在固定的联系,相关公众只要看到或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天存种业的小麦产品,“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已与天存种业形成密不可分的联系,其影响力及商誉也由“周麦系列丰行天下”所承载。
原告***作为种子行业的从业者,对在其所在地域范围内较为畅销的种子品种、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种子企业应有较高的熟悉程度。我国对农作物种子的经营实行严格管理,非经相关管理机构许可,不得从事种子的生产经营活动。***于2011年12月28日经核准注册了“丰行天下”商标,于2014年7月26日授权本案原告天赞公司独占使用,原告***及天赞公司并未提交其具有相关资质的许可文件。原告提交了署有天赞公司名称的种子包装袋,但并无实际商品及投入市场流通的相关证件予以印证,不能证明对该商标已实际进行使用。商标的根本作用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在原告不能证明经营的“丰行天下”牌种子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下,相关公众仅在被告的产品上见过“周麦系列丰行天下”的商业标识,不可能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丰行天下”牌小麦种子与被告天存种业生产经营的“周科”牌“周麦系列丰行天下”系列小麦种子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因此,被告天存种业的行为并不侵害原告***、天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天存种业停止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天赞公司要求被告天存种业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天存种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周麦系列风行天下”进行宣传的行为,早于涉诉商标的注册时间,并延续至今,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不具有利用原告的商标商誉搭便车的故意,并没有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对原告***、天赞公司要求被告天存种业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奥鑫种业、丰庆种业、理生种业、顺丰种业、金华种业、神舟种业、民乐中心作为天存种业的经销商,其所销售的“周麦系列丰行天下”小麦种子是天存种业授权销售,主观上并无过错,具有合法来源。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天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8240元,由原告河南天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尤清波
审判员  张永杰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司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