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602执恢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汉族,1990年9月25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张某2,男,汉族,1965年7月9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周口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建设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7672595XD。
法定代表人:张某2,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顺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沙北产业集聚区北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6716831721。
法定代表人:张某2,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周口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河南顺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豫1602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全部履行。2021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周口农资大市场有限公司、河南顺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602民初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恢复执行的期限自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之日起两年内,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