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丰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天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与商丘市商原种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商原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合,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合。
原审被告: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恒丰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商丘市垦丰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才,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商丘市商原种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合、原审被告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恒丰种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垦丰种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知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商丘市,应由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河南天存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恒丰种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州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共同被告中的部分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商丘市商原种业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移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知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