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1267号
申请人:东莞市科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基捷成纺织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雪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为帮,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兰,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21室。
法定代表人:詹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东莞市科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呈***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市科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呈***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东莞市科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呈***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东莞市科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惠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林芝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