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信益轩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9民终80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信益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小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827526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天安数码城B2座10楼1003、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8605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信益轩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益轩公司)、东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6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信益轩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科达公司返还信益轩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环评报告书费用230000元及利息(以23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11日计算到款付清时止,暂计到2018年1月31日为15600元);2.科达公司根本性违约向信益轩公司支付违约金454000元(以1000元/天标准,从2016年11月3日到2018年1月31日为454天,计45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科达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科达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信益轩公司返还环评报告书费用230000元;二、驳回信益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5398元,由信益轩公司负担3023元,科达公司负担2375元。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
信益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科达公司根本性违约支付违约金230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科达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信益轩公司在微信中并未反对该意见,认为形成双方就后续处理达成一致意见,该认定与事实不符,也不构成法律上的默认性确认,淡化了科达公司的违约事实,损害了信益轩公司的利益。科达公司不能按约完成环评报告评价结果,并单方提出终止,其属于根本性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科达公司逾期完工验收或出具环评报告的,应按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如前所述,科达公司自认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信益轩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案涉环境评价部分合同价款230000元,信益轩公司一审提出的违约金按逾期天数计算已高出合同价款230000元,故上诉以合同价款230000元为限要求科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本案环境评价(环评报告书)合同履行的根本性违约,导致粉尘废气治理工程合同目的无实现意义和必要,信益轩公司保留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工程款的权利。
科达公司答辩称:230000元是环评费,也是科达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该款项不包括环评审批,环保局是政府机关,环评审批不收费。科达公司员工在微信聊天时说过不要劳务费,但其只是普通员工,也不是案涉合同的签订者,不能代表科达公司作出意思表示。该项目没有批准,是因为信益轩公司的选址在学校附近,学校当时没有同意,后来又同意了该项目。
科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信益轩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环评报告未获批准,科达公司出于维系双方日后合作的考虑,用微信与信益轩公司的员工进行协商,提出可以返还办理编制环评的相关费用,但该聊天记录仅是作为初期协商的讨论,后续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可见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意见;且退一步讲,信益轩公司的该名员工既不是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公司所授权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员工,故该员工无权代表信益轩公司在微信上与科达公司形成一致意见,该微信聊天记录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二、根据案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科达公司是协助信益轩公司取得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依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是对“逾期完工验收或出具环评报告书”的情形下支付违约金,科达公司已经及时编制出具了环评报告书并提交到市环保局,但由于信益轩公司的原因,即其项目未能取得学校公众参与意见,才导致不予通过。可见,科达公司全面履行了义务,客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亦不构成违约行为,返还环评报告书费用是没有依据的。
信益轩公司答辩称:信益轩公司支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838000元,其中废气治理工程608000元,环评230000元。合同第7条付款进度与方式明确约定,工程完工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应的款项;合同第8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环保标准,同时应能满足甲方正常使用要求,根据上述约定,信益轩公司认为科达公司应完成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环评的制作及通过,否则,视为科达公司违约。
二审期间,科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东环函[2018]1249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拟证明因信益轩公司建设项目邻近学校、教师宿舍,未取得学校的公众意见而不予备案。信益轩公司对上述答复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提交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证明其之后委托其他公司办理已经获得相关许可证,与上述答复中所说公众参与不达标矛盾。科达公司对该许可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公众现在认可不等于以前认可,且以前不认可也不是科达公司的责任。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对上诉人信益轩公司、科达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科达公司是否应向信益轩公司返还环评报告书费用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科达公司负责完成的工作包括协助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但案涉建设项目的评估报告未能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取得备案,故可见科达公司未能全面完成其协助义务。根据双方员工的聊天记录,可见双方已就案涉建设项目的环评问题进行协商,科达公司方员工在微信中表明原则同意退还办理编制环评的相关费用,又结合信益轩公司提交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信益轩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已经通过环评取得相关许可证,本院认为信益轩公司要求科达公司返还环评报告书费用23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科达公司主张无需返还上述款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如科达公司逾期完工验收或出具环评报告的,应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科达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不能通过环保部门验收或环评报告未获得环保部门通过的,整改至合格的全部费用由科达公司承担,并赔偿信益轩公司其他损失。信益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科达公司存在逾期完工或逾期出具环评报告的情况,根据科达公司提交的东环函[2018]1249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可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案涉建设项目的评估报告不予备案的原因是未取得学校的公众意见,并非因为科达公司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故信益轩公司要求科达公司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东莞市信益轩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东莞市信益轩家具有限公司、东莞市科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4750元(均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