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民终1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嘉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汇泉中路(市化肥厂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元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工业园长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高惠,执行董事。
上诉人枣庄嘉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鲁0402民初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枣庄嘉吉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兆军
审判员 王 利
审判员 杜兆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