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8191号
原告:济南中科英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魏娜,总经理。
被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高惠。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中科英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中科英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以与被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中科英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中科英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2元,减半收取计2466元,由原告济南中科英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