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新乡市万新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02民初4413号之一
原告:新乡市万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699号河南工学院内万新电气工程训练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非,河南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工业园长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万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万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2元,减半收取计3016元,由原告新乡市万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宁振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