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8财保203号
申请人: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经济开发区经一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5829038X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工业园长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49680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申请人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