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津02行终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西北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南京路85号君隆广场B1座17层1701-2。
法定代表人葛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劲松,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国泰大厦15楼。
负责人单玉厚,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天全,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东道1060号。
法定代表人杨茂荣,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扬,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宝玉,天津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西北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16行初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天津市西北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认可原审判决结果,上诉人天津市西北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西北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就本案的上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西北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西北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乜 红
审 判 员 陈 艳
审 判 员 兰 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鑫
书 记 员 赵一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