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6民初61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纪维,浙江杭州(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旭日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坝头东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66558157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旭日阳光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巨红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