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603执1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华美天地环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与四川华美天地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美天地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华美天地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励森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8.2万元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唐宁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