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603民初3037号
原告: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中兴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余双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3元,由原告四川双清螺旋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陶维